经核查,下列经营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(或经营场所、联系电话)无法取得联系;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:
各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(或经营场所、联系电话)已发生变更的,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;经营主体已终止经营的,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,将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,可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联系电话:0893-7362224